公共技术服务中心实验室使用条例

2020-03-27      】

  一、公共技术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技术中心”)实行统一管理、全日制开放。

  二、技术中心管理人员由研究所统一配备,负责实验室的日常运行管理,包括实验室安全、仪器设备使用和维护、仪器消耗品采购以及技术培训等。项目组聘用从事分析工作的工作人员,应积极协助实验室管理。

  三、各课题组和有关科研人员在实验室从事实验,须向技术中心管理人员报告实验内容、方法及实验室、设备使用需求和使用时间等,由实验室管理人员统一协调安排。

  四、进入技术中心工作的人员,需先在研究所综合办公室、研究生处等部门办理入职、入学(含联合培养研究生)等手续,并将备案信息发送至技术中心办理门禁卡,开通后方可进入实验室开展工作。门禁卡专人专用,若转借他人,将取消借用者和使用者双方的使用权限。日常工作期间,不准携带无关人员进入实验室。

  五、使用仪器需要在“中国科学院仪器设备共享管理平台”系统开通账户,刷卡使用。“中国科学院仪器设备共享管理平台”系统的账户卡共用门禁卡,使用时需要对拟使用的设备进行使用培训,经仪器管理员授权后方可开通权限,进行仪器的预约与使用。

  六、进入技术中心工作的人员(包括新进工作人员、硕士和博士研究生等)必须服从技术中心人员的管理,遵守技术中心的规章制度。在开展实验工作前必须经过技术中心的规章制度培训,经技术中心管理人员允许后方可开展工作。

  七、技术中心采用统一规范的分析测试方法(有国家标准方法的应采用国家标准方法),以保证结果的可比性。所有在技术中心取得的分析数据,均应把原始数据保留在所属部门。

  八、在实验室工作期间,使用者应爱护仪器设备和器具,保持实验室清洁。若仪器设备、实验台和实验室地面上不慎泼洒了任何化学药品或实验样品,必须及时清理;实验室或设备使用完后,及时清理干净。

  九、在实验室工作期间,注意安全。严禁在实验室吸烟、吃东西、闲谈及高声喧哗;严禁在实验台上直接使用加热设备;严禁戴着实验用手套开门、操作仪器;严禁在实验室内直接倾倒有挥发性、毒害性的试剂;严禁将危险废液随意丢弃;严禁加热设备过夜工作等。危险废液应集中收集存放在指定地点,由技术中心统一交由有资质的公司进行处理。加热设备如确因实验要求需要过夜使用,需向管理人员申请,获批后方可使用,使用者自然成为所使用设备及其所在实验室的安全责任人。

  十、在实验室工作期间,应遵守共享共识。技术中心小型设备、公共试剂全部公用,任何人不得独自占有。购买公用耗材和化学试剂等物品,由需方向技术中心管理人员提出申请,审核批准后,由专人采购。实验室公用物品用完后应清理干净(玻璃仪器需用自来水冲洗干净),及时返还,不得擅自借出或带出实验室;在确实需要情况下,需要向技术中心管理人员提出申请。

  十一、技术中心所有贵重物品、剧毒品、易制毒和易制爆药品等均应登记造册并建立数据库,由专人保管,严格执行领用登记制度。剧毒品、易制毒和易制爆药品等领用需按要求在公安系统备案。领用后承担管理责任,妥善保管。

  十二、需使用大型仪器设备者,需先通过“中国科学院仪器设备共享管理平台”进行预约,经审批后,在有关仪器负责人的指导下严格按照仪器的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严禁私自修改仪器参数、拆卸仪器零件,违规造成仪器损坏者,须承担相应的修理费用。使用后按要求关闭仪器及其辅助设备(如仪器用气体、通风设备、冷却设备等),做好使用登记、实验室卫生等。若因样品特殊等原因急需上机,需与仪器管理员协商安排。

  十三、在实验室工作期间,应妥善保管自己的实验样品。实验室仅允许存储正在分析的样品,分析完成后应立即移至专门的样品存备间。存储期间,必须写好标签,如样品名称、存放时间、存放人、联系方式等;已经制备的样品溶液应立即检测,技术中心允许实验完毕后处理样品的储备液保留7天,特殊情况可提出申请,延长保留时间。过期未处理也未提出申请者,实验室将统一处理并收取费用,责任自负。

  十四、实验室所有试剂的配置应严格按照规范操作进行,并应标识清楚,如试剂名称、浓度、配制时间、有效期和配制人等。

  十五、进入微生物室、细胞培养间等有特殊要求的实验室,需得到有关人员的许可,每次进入的人数不得超过设计标准人数,进入前需更换鞋子和干净的工作服、消毒等。使用相关实验室,需严格按照《微生物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细胞培养室安全管理条例》要求操作。

  十六、离开实验室前必须做全面检查,切断水源、电源,关好门窗。若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报告,以便及时处理。晚上最后离开实验室者,需关闭所用楼层的公用实验室及设备。

  十七、研究所职工、研究生及合作培养研究生和实习生,在实验室开展实验均按照《中国科学院亚热带农业生态研究所设备共享使用管理与收费标准》(科亚农发技字〔2019〕10号)进行收费,所有费用交财务统一管理。任何人不得私下帮助所外单位搭伙测样,一经发现将重罚。

  十八、进入实验室工作的,应遵守实验室的各项规章制度。对于不遵守实验室规则的实验人员,在技术中心人员提醒、警告无效的情况下,将报请实验室负责人、所主管领导,取消其进入实验室的资格。对玩忽职守、违规操作造成事故、损失者,将视情节轻重,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十九、本办法由公共技术服务中心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施行,《中国科学院亚热带农业生态研究所实验室管理条例》(科亚农发技字〔2017〕19号)同时废止。所内制度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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