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土壤肥料学会章程
    2014-02-28          字体大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社团的名称为湖南省土壤肥料学会(Soil and Fertilizer Society of Hunan Province.缩写 SFSHP)。

      第二条 湖南省土壤肥料学会是湖南省土壤、肥料科技工作者和从事土壤、肥料工作的教学、科研、推广的机构或单位自愿结成的地方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湖南省土壤肥料学会的宗旨是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及社会道德风尚的前提下,积极开展广泛的国内外学术交流,促进土壤肥料学科的发展,举办为会员服务的事业和活动,急会员所急,想会员所想。

      第四条 湖南省土壤肥料学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湖南省科学技术协会,其登记管理机关是湖南省民政厅。

      湖南省土壤肥料学会接受湖南省科学技术协会和湖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湖南省土壤肥料学会的住地是湖南省长沙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湖南省土壤肥料学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促进土壤肥料学科发展;

      (二)普及科技知识,推广土壤肥料先进技术;

      (三)编辑、出版、发行土壤肥料科技书籍;

      (四)反映土壤肥料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维护土肥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组织土肥科技工作者参与科技政策、科技发展战略、有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科技决策工作;

      (五)举荐人才,表彰、奖励在科技活动中取得优秀成绩的会员和科技工作者;

      (六)对经济建设中重大决策进行科学论证和科技咨询,提出政策建议;

      (七)接受委托承担科技项目评估、科技成果鉴定,组织、举办科技展览,提供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

      (八)认定会员资格,开展对会员和科技人员的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

      (九)举办为会员服务的事业和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湖南省土壤肥料学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土壤肥料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大学毕业二年或中专毕业五年,并公开发表了学术论文者;自学成才者要有省级科研成果或在省级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发表了2篇第一作者论文者;具有中级或相当于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职称的科技人员;硕士以上学位获得者;热心和积极支持学会工作并具有相应专业知识的管理工作者以及少数确实支持学会工作的领导干部;

      (五)团体会员是应当与土壤或肥料学科有关,具有一定数量的科技人员,愿意参加学会有关活动,并支持本会工作的科研、教学、推广、生产、设计等企、事业单位以及依法成立的有关学术性社会团体。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遵守学会章程。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有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是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的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迅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会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4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会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损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同意须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96年1月5日会员代表大会修订后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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