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动物营养与生态环境学会章程

2009-05-18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湖南省动物营养与生态环境学会

  第二条 湖南省动物营养与生态环境学会(以下简称本会)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由湖南省从事动物营养与食物链研究的科技工作者和企业界人士自愿结成的非盈利性群众团体,是政府联系广大畜牧、饲料行业及相关产业的纽带和桥梁。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团结和组织湖南省动物营养与食物链科技工作者开展学术活动,加强同兄弟分会(协会)的横向联系,为繁荣我省科技事业,促进“科技兴湘”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促进出成果、出人才,加速畜牧业生产发展和科学技术现代化做出应有的贡献。本分会提倡辩证唯物主义,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优良学风,充分发扬民主,开展学术上的自由讨论。本分会提倡“唯实、求真、协力、创新”的科学精神和道德规范,提倡重视基础理论,加强应用研究工作。本会的活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

  第四条 本会受湖南省农学会直接领导和监督,并受中国农学会微量元素与食物链研究会的业务指导。具有选举代表出席湖南省农学会会员代表大会的权力。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为湖南省民政厅。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为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中国科学院亚热带农业生态研究所。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 积极开展学术活动,活跃学术思想;

  (二) 大力普及科学技术,传播先进经验和科技信息;

  (三) 对饲料和畜牧行业提供咨询和技术服务,参与有关项目论证、评审,共同促进其健康持续发展;

  (四) 组织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加强同国内外的科技工作者和团体的联系;

  (五) 组织开展继续教育,不断提高会员业务水平;

  (六) 向党和政府部门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 编辑出版学术刊物或学术资料;

  (八) 评选优秀论文,推荐科技成果及优秀技术人才;

  (九) 承办湖南省农学会交办的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包括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 拥护本会的章程;

  (2)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个人会员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为会员: 

  ①研究生毕业获得硕士或博士学位;

  ②大学本科毕业,从事本专业工作或与本专业有关的工作一年以上;

  ③大专毕业,从事本专业工作或与本专业有关的工作二年以上;

  ④中专毕业从事本专业工作三年以上;

  ⑤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⑥虽无上述学历和技术职称或职务,但长期从事本专业工作并热心积极支持和参与本分会工作的人员。

  单位会员

  凡从事动物营养及其相关专业的生产、科研和教学的企事业单位,均可申请加入本会,成为本分会的单位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1) 提交入会申请书;

  (2)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3) 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受有下列权利:

  (1) 本分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 参加本分会的活动;

  (3) 获得本分会服务的优先权;

  (4) 对本分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6) 优先取得本会的有关学术资料;

  (7) 对单位会员,还可要求本分会优先给予技术咨询。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 执行本会的决议;

  (2) 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3)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4) 按规定交纳会费;

  (5)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6) 遵守本会章程;

  (7) 积极撰写学术论文,参加学术活动;

  (8) 积极传播科技信息,积极进行科技普及与推广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会实行理事制。其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及理事候选人由会员民主选举或由领导和群众相结合协商确定。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人选应为学科骨干,有一定科技成就,热心学会工作的同志。年龄分布要求合理,尽可能做到老、中、青相结合。

  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理事会行使领导职责。全体理事会议每年召开一次,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其所产生的常务理事会行使职责。常务理事会推选出理事长和副理事长,理事长原则上应尽可能挑选有较高学术造诣和威望的本学科带头人担任。设秘书长一名,由理事长提名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后任命,视工作需要还可加任副秘书长若干名。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十五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企业赞助;

  (四)政府资助;

  (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六)利息;

  (七)其它合法收入。

  第十六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十七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十八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30日内,经湖南省农学会核准。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二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分会的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由湖南省民政厅、湖南省农学会核准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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