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院亚热带农业生态研究所国科大学业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

2021-05-24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在全面实行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的情况下更好地支持研究生完成学业,根据中国科学院大学(简称“国科大”,以下同)《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校发学字〔2014〕63 号)精神,从2014年9月起,设立国科大学业奖学金,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研究生是指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2014年9月及以后招收的在学国家规定学制内全日制研究生。获得奖励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研究生在休学、因公出国期间暂停国科大学业奖学金的发放,待其回所后恢复发放。 

  第三条  国科大学业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研究生在校期间的学费,支持全日制研究生全身心地投入学术研究工作。     

  第二章  设置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  国科大学业奖学金设置标准(见附表一:国科大学业奖学金标准表,单位:元/年?生): 

  一年级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不分等级,博士生均为13000元,硕士生均为8000元。 

  二、三年级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标准如下: 

  博士生:一等为15000元, 二等为12500元,三等为10000元。 

  硕士生:一等为8000元,二等为7000元。 

  除直博生一至五年级均可享受外,其他四年级及以上年级研究生不再享受国科大学业奖学金。 

  第五条  博士生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一等国科大学业奖学金: 

  1、获得国科大优秀学生者; 

  2、获得中国科学院各项冠名奖学金者; 

  3、获得广州分院研究生学术报告三等奖及以上者; 

  4、获得本所研究生学术论坛二等奖及以上者; 

  5、获得中国科学院研究生科技创新或社会实践资助者; 

  6、获得各类科技成果奖(主要研究人员)或发明专利申请者(第一申请人); 

  7、其它被公认为优秀者。 

  博士生二年级已被评为一等学业奖学金,三年级再次申请一等学业奖学金者,必须有新的成绩,原奖励项目已使用过的不得重复使用。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只能享受硕士二等、博士三等国科大学业奖学金: 

  1、二年级仍未进行开题报告者; 

  2、中期考核不合格者; 

  3、实验室安全责任事故责任人,被所通报者; 

  4、学位课程考试不及格待补考者;  

  5、考试作弊轻微不构成处分者;  

  6、其他违反纪律行为,不构成处分者。  

  第七条  未全额交纳学费者,不得享受国科大学业奖学金(含一年级)。 

  第八条  未享受博士生一等国科大学业奖学金,且没有第六条、第七条行为者,均可享受博士生二等国科大学业奖学金。没有第六条、第七条行为的硕士生,均享受硕士生一等学业奖学金。     

  第三章  评审组织与管理程序 

  第九条  申请一等国科大学业奖学金评审程序: 

  1、博士生符合第五条基本条件者个人提出申请,并填写附表二《申请博士生一等国科大学业奖学金审批表》; 

  2、研究生导师根据申请者表现予以推荐; 

  3、研究中心负责人在控制比例内推荐。推荐比例不得超过本研究中心在学研究生的30%。推荐“其它被公认为优秀者”,要详细说明推荐理由; 

  4、所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按全所符合国科大学业奖学金享受条件的研究生人数的20%以内比例,评出享受一等国科大学业奖学金者。 

  第十条  所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我所国科大学业奖学金的评审,并协调和监督我所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所研究生部具体负责学业奖学金评审的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所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评审确定我所国科大学业奖学金名单后,在所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国科大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发放。 

  第十二条  国科大学业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坚持公正、公平、公开、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规,杜绝弄虚作假。 

  第十三条  对国科大学业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阶段向所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申诉人对所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向国科大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十四条  研究所于每年9-10月份组织国科大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并于10月底前将评选结果报国科大(见附表三、研究生享受国科大学业奖学金汇总表);国科大11月30日前将该学年国科大学业奖学金一次性发至研究生的联名卡中。 

  第十五条  我所按标准、人数实际发放的国科大学业奖学金总额不得超过国科大核定给我所的国科大学业奖学金总额。如少于国科大总额,差额资金可平均分配给全部享受硕士生一等、博士生二等国科大学业奖学金的学生。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从2014年9月1日起实施。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所研究生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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