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院亚热带农业生态研究所学位授予实施细则(修订)-2011
    2012-05-24          字体大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结合我所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所按照国家招生计划录取的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硕士生、博士生”)的学位授予工作。

      第二章 学位申请人资格与要求

      第三条 凡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法律、法规,具有爱国主义精神、社会责任感,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科学精神,并具有规定的学术水平的学位申请人,可按本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

      第四条 硕士学位申请人必须完成本学科专业硕士生培养方案所规定的课程学习、必修环节和学位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下列学术水平者,授予硕士学位:

      (一) 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承担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第五条 博士学位申请人必须完成本学科专业博士生培养方案所规定的课程学习、必修环节和学位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下列学术水平者,授予博士学位:

      (一)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二)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三)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

      第六条 课程学习要求:

      (一)硕士生申请学位论文答辩者必须完成本学科、专业研究生培养方案所规定的课程学习,并参加相应的课程考试,考试成绩合格。硕士生必须修满30学分(其中学位课学分不低于19学分)方可参加硕士论文答辩。

      (二)博士生在规定的期限内,必须完成外国语、马克思主义理论课以及2-3门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的学习,考试成绩合格。公开招考博士必须修满7学分,硕博连读生必须修满37学分,方可参加博士论文答辩。

      第七条 必修环节要求:

      博士生和硕士生的必修环节包括开题报告(2学分)、中期考核(2学分)、学术报告和社会实践(1学分),必修环节的总学分数不少于5学分。必修环节以考查为主,可计入相应学分。

      第八条 发表科研论文、成果要求:

      申请硕士学位者,要求至少有1篇第一作者(以下同)科研论文发表在CSCD刊物上(含已接受,以下同)。

      公开招考博士生申请博士学位者,要求有1篇科研论文发表在SCI刊物上,并另有1篇科研论文发表在CSCD刊物上;硕博连读生申请博士学位者,要求有1篇科研论文发表在SCI刊物上,并另有2篇科研论文发表在CSCD刊物上,或至少有2篇科研论文发表在SCI刊物上,或有1篇科研论文发表在二区SCI刊物上。

      第九条 学位申请人填报由导师签字认可的《学位授予资格审核表》,附已正式发表的学术论文封面和首页以及待发表的学术论文正式录用函。所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所研究生部对学位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核。

      第十条 符合上述第三条至第八条资格要求的学位申请人可以参加学位论文答辩,答辩通过后,所学位评定委员会可受理学位申请人的学位初审。符合上述第三条至第七条资格要求,未达到第八条要求的,所学位评定委员会可允许学位申请人参加学位论文答辩,但暂不受理其学位初审。博士学位最长延缓受理期限两年,硕士学位最长延缓受理期限一年,逾期按自动放弃处理。延缓受理学位申请仅限1次。

      第三章 学位论文答辩申请

      第十一条 学位申请人通过资格审核,并按《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学位论文撰写要求》完成学位论文后,可向所学位评定委员会提交下列材料:

      (一)学位论文答辩申请书;

      (二)符合学位论文撰写要求的学位论文。

      第四章 学位论文评阅

      第十二条 学位论文评阅人由所学位评定委员会确定。

      第十三条 硕士学位论文一般聘请2-3位同行专家评阅。评阅人应具有副研究员(或相当的专业技术职务)以上职务。博士学位论文一般需聘请3-5位同行专家评阅,其中至少有1-2位为外单位的同行专家。评阅人应具有研究员(或相当的专业技术职务)职务。

      学位申请人的导师不能作为评阅人。评阅人应对学位论文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供论文答辩委员会参考。

      第十四条 学位论文和《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学位论文评阅书》由本所研究生部委托研究室有关人员送达评阅人,申请人不得参与。

      第十五条 学位论文评阅过程中如有1位评阅人持否定意见,则由本所学位评定委员会再增聘2位评阅人进行评阅。如累计有2位评阅人持否定意见,本次学位申请无效。

      第五章 学位论文答辩

      第十六条 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的组成由所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答辩人导师可作为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但不得担任答辩委员会主席。学位论文的评阅人一般应参加该论文答辩委员会。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应由3-5位本学科专业和相关学科专业的正、副研究员(或具有相当专业技术职务者)组成,成员中除本单位专家外一般应有外单位专家。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应由5-7位本学科专业和相关学科专业的研究员(或具有相当专业技术职务者)组成,其中至少应有2位外单位的同行专家。答辩委员会成员中博士生导师一般不少于2/3。

      第十七条 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的主席应是该学位论文所涉及学科领域中学术造诣较深的专家。其中,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应由博士生导师担任。答辩委员会秘书由责任心强、工作认真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人员担任。答辩委员会秘书参加答辩工作全过程,对答辩过程中答辩委员的提问、答辩人的回答及答辩委员会决议等情况做客观、详细的记录,并负责将答辩材料汇总报所研究生部。答辩委员会秘书没有表决权。

      第十八条 论文答辩除有保密要求外,一般应公开举行。答辩会议开始,由所主管领导介绍答辩委员会人员组成情况,答辩委员会主席主持答辩会议。答辩会议程为:

      (一) 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开会。

      (二) 答辩人报告学位论文(硕士论文报告不超过20分钟,博士论文报告不超过30分钟)。

      (三) 答辩委员会成员和到会人员提问,答辩人回答问题。

      (四)答辩人答辩结束,答辩人导师可就学位论文及答辩中提出的问题作补充说明。

      (五)答辩会休会,答辩人及参会旁听人员退场,答辩委员会成员开会(答辩人导师和教育管理干部可列席)。其议程如下:

      1、答辩人导师向答辩委员会介绍答辩人的基本情况、学习成绩、科研成果及其它需说明的问题。

      2、答辩委员会结合论文评阅人对学位论文的评阅意见、达到的水平以及答辩情况等进行综合评价,评议答辩人的学位论文是否达到所申请学位要求的学术水平。

      3、答辩委员会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获答辩委员会全体成员2/3(含)以上票数同意,方可通过答辩并做出建议授予硕士或博士学位的决议。

      4、答辩委员会成员填写论文答辩情况和学位授予决议书,答辩委员会成员应在学位授予决议书签署姓名。

      (六) 答辩会复会,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答辩委员会决议,答辩人发言,答辩会结束。

      第十九条 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应出席答辩会和答辩委员会会议,在答辩前必须审阅论文,答辩时进行提问和参加投票表决。未出席答辩会和答辩委员会会议的委员不得委托他人或以通讯方式投票。

      第二十条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经答辩委员会成员过半数同意,可做出半年后至一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的决议。博士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经答辩委员会成员过半数同意,可做出半年后至二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的决议。若答辩委员会未作出修改论文重新举行答辩的决议,或申请人逾期未完成论文修改,或重新答辩仍不合格者,一般不再受理其学位申请。

      第六章 学位初审

      第二十一条 所研究生部将通过学位论文答辩的学位申请人的以下材料一并提交所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

      (一) 学位论文答辩申请书;

      (二) 学位论文评阅书;

      (三) 论文答辩情况和学位授予决议书;

      (四) 学位授予资格审核表。

      第二十二条 所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出席会议的人数应不少于全体委员的2/3。学位评定委员会按照学位授予标准,对学位申请者的情况进行全面审核,并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经本所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方可作出拟授予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的决议。对延缓学位初审者最后延缓期限仍未达到第八条要求的,经学位申请人申请,所学位评定委员会可最后受理1次学位初审,由导师通报学位申请人新的科研成绩,经本所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成员超过2/3通过,方可作出拟授予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的决议。

      第二十三条 所研究生部按规定时间,将加盖所学位评定委员会公章的拟授予学位人员名单及其学位电子信息报送研究生院学位办公室;同时,按规定向国家图书馆和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图书馆提交学位论文(附电子版)。

      第七章 其它

      第二十四条 学科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审核并提出本学科群硕士学位、博士学位授予名单。研究生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审核通过学科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的硕士学位、博士学位授予名单,做出是否授予学位的决定。学位获得者名单由研究生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发文公布。学位授予日期,为研究生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终审做出同意授予学位决定的日期。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经所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在2011级研究生(含2011年硕博连读博士生)及以后的研究生中实施。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归属所学位评定委员会,由所研究生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实施后,原《中国科学院亚热带农业生态研究所学位授予实施细则》(科亚农发教字〔2003〕41号)同时废止。

      

      2011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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