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所制度

2022-11-10      】

  中国科学院亚热带农业生态研究所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细则(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中国科学院亚热带农业生态研究所(以下简称“亚热带生态所”)博士后流动站的管理工作,提高博士后培养质量,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5〕87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20号)和《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关于改进博士后进出站有关工作的通知》(博管办〔2018〕121号)等文件的要求,结合我所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研究所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湖南省博士后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博管办”)批准设立生态学博士后流动站。可招聘区域生态与景观生态、土壤生态与农业环境、微生物分子生态、湿地生态、作物逆境分子生物学与分子育种及动物生态营养与环境等相关学科博士后进站开展科研工作。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 研究所成立由分管人事的所领导、研究中心(室、站)及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亚热带生态所博士后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所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定研究所博士后发展规划和博士后工作的相关政策。

  第四条 所领导小组下设的博士后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所博管办”),挂靠人事教育处,由人事教育处一名分管人事工作的负责人兼任主任,另设专(兼)职人员一名,负责所博士后流动站对外联络、招收宣传、日常管理事务,对博士后进出站、考核、评估、基金资助等工作进行宏观管理和协调服务,协助所内各研究团队博士后工作的开展。

  第三章 博士后的招收

  第五条 博士后招收类型主要有几种:

  (一)流动站自主招收博士后:指研究所根据学科发展和科研工作的需要,通过我所流动站自主招收的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人员。自主招收博士后根据进站前身份分为全职博士后和在职博士后。其中非定向就业博士毕业生、无人事(劳动)关系人员等非在职人员身份的进站人员为全职博士后(以下简称“全职博士后”),进站后转入人事关系;定向委培、在职人员、现役军人等在职人员身份的进站人员为在职博士后(以下简称“在职博士后”),进站后不转入人事关系。

  我所根据招收方式将全职博士后划分为所级全职博士后和项目全职博士后。其中,所级全职博士后由研究所统一组织招收,具体按我所公开招聘管理规定执行;项目全职博士后由合作导师自行组织考核工作,择优招收。

  (二)流动站联合招收博士后:指外单位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协作研发中心(以下简称“协作研发中心”)等因技术开发、成果转化等工作需要,与我所流动站联合招收的博士后(以下简称“联培博士后”)。联培博士后进站后不转入人事关系。

  第六条 申请博士后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恪守科研道德、学风正派,品学兼优,身心健康;

  (二)年龄在35岁以下(含35周岁)且获得博士学位不超过三年(应届毕业生申请时须已满足博士学位论文答辩的基本要求);

  (三)符合招聘岗位的具体要求。

  第七条 具有合作导师承担的重大科研项目急需的研究能力的,年龄可适当放宽,由合作导师提出申请,研究所向省博管办提交书面报告。申请从事第二站以上博士后研究工作的,获博士学位的年限不受限制。

  第八条 超龄博士后、在职博士后以及进入同一个一级学科流动站的博士后等特殊进站博士后占当年招收博士后总数的比例,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考虑到研究所的发展需要,鼓励合作导师招收全职博士后,适当控制在职博士后或联培博士后招收。合作导师招收在职博士后或联培博士后的人数最高不超过其招收的在站全职博士后的20%或30%。

  第九条 博士后招收程序如下:

  (一)有意向招聘博士后的研究团队向所博管办申报博士后招收需求;

  (二)所博管办会同科技处和财务处对合作导师基本科研条件及用人经费等招收条件进行核定,报主管人事所领导审定。

  (三)合作导师对博士后申请者的科研能力、学术水平、思想品德和已取得的科研成果进行严格审核,采用考核、考试、答辩等形式择优招收。其中,所级全职博士后申请者还需参加研究所统一组织的公开招聘。

  (四)所博管办按照招收条件对合作导师拟定的招收对象进行审核,通过审核者进入中国博士后网站进行网上申报,并提供相关材料交所博管办审核。

  (五)所博管办审核进站人员信息及相关材料,并报省博管办审批。通过审批人员签订相关协议,办理进站手续。

  第十条 我所合作导师拟招收博士后时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职在岗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任职经历;

  (二)具有博士研究生指导经验;

  (三)主持1项及以上在研课题,具有培养博士后的经费保障。

  第十一条 博士后合作导师是博士后从事研究工作的指导者和日常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博士后在站期间的工作情况和思想表现负有检查、指导和督促的责任。

  第十二条 合作导师须参加博士后人员开题、中期和出站考核,负责审查博士后人员的研究计划并对其学术水平、科研能力等进行全面考核。

  第四章 工作期限

  第十三条 全职博士后需与研究所签订劳动合同,按在站时间确定合同期限。在职或联合博士后须与合作导师签订工作协议,明确博士后在站任务、出站条件和要求,博士后须按协议履职,协议期一般为2年。

  第十四条 博士后在站时间一般为2年,考虑到出站手续办理,可以增加3个月左右。特别优秀的博士后可申请提前出站,但在站工作时限不能少于21个月,提前出站应在拟出站前1个月提出书面申请。博士后如确因科研工作需要,可申请延期1年。申请延期须在2年工作期满前1个月提交《博士后延期申请表》(附件1),由合作导师对照博士后在站科研情况进行审核评估,预测其延期必要性及到期出站可能性,提出审核意见。延期审批将从严控制。

  第十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所博管办在告知本人或公告后须予以退站:

  (一)进站半年后仍未取得国家承认的博士学位证书的;

  (二)提供虚假材料获得进站资格的;

  (三)开题、中期或出站考核不合格的;

  (四)严重违反学术道德,弄虚作假的;

  (五)被处以刑事处罚的;

  (六)因旷工等行为违反劳动纪律规定,符合解除工作协议或劳动合同情形的;

  (七)因患病等原因难以完成研究工作的;

  (八)未经所同意,擅自出国(境)或出国(境)逾期不归超过30天的;

  (九)在站时间已满2年,未及时办理延期审批手续或延期审批手续未获批准,无正当理由不办理出站手续的;

  (十)在站时间超过6年的;

  (十一)严重违反研究所规章制度的;

  (十二)其他情况应予退站的。

  博士后如确因个人原因需申请退站的,应填写《博士后退站申请表》(附件2),并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第十六条 工作协议或劳动合同终止时,博士后应当按照国家和研究所有关规定,办理出站手续。对于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提前出站的博士后,可与研究所协商一致解除工作协议或劳动合同,办理出站手续,并享受国家对期满出站博士后规定的相关政策。

  第十七条 全职博士后出站、退站,按照人事调动程序,办理相应的工资及人事档案等转移手续。

  第五章 博士后人员管理

  第十八条 全职博士后在站期间参照研究所项目聘用人员进行日常管理,且纳入中国科学院特别研究助理管理,在站期间必须遵守我所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参加所内及所在部门各项活动。在职博士后原则上应全脱产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第十九条 博士后实行开题、中期、出站考核制度、程序和要求按照《博士后开题、中期、出站考核管理办法》(附件3)执行。

  第二十条 博士后应积极申报国家自然(社会)科学基金、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项目资助以及院、省科研项目资助,各类资助经费严格按项目资助单位和研究所科研及财务管理制度使用。

  第二十一条 博士后因研究需要,经合作导师和研究所同意,可申请香江学者计划、中德项目、博士后国际交流计划等派出项目或申请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短期学术交流(在职博士后和联合培养博士后须由其工作单位委托派出)。审批程序及相关要求按照《博士后出国(境)管理办法》(附件4)。

  第二十二条 全职博士后、在职博士后在站期间发表的论文、出版的著作等学术成果须以我所为第一署名单位,取得的学术成果其知识产权归属我所。联培博士后在站期间所获成果署名及知识产权归属等有关事宜由合作导师与工作站或协作研发中心协商,并在协议中予以明确。

  第二十三条 退站博士后不享受国家对期满出站博士后规定的相关政策,有关退站记录存入个人档案。

  第二十四条 博士后招收导师所指导的全职博士后如因未达到出站条件而转站或退站,该博士后合作导师应停止博士后招收资格两年。

  第二十五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的课题申报和管理、科研成果的统计与其他职工相同,由科技管理与规划处统一管理。

  第六章 博士后待遇及经费管理

  第二十六条 全职博士后的薪酬福利待遇及相关经费开支等按照中科院及研究所特别研究助理有关规定,同时参照我所项目聘用人员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在职博士后所有待遇全部由进站前工作单位提供,其在我所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期间所需经费由合作导师提供或在职博士后自筹。联培博士后所有待遇及博士后期间工作经费全部由工作站、协作研发中心提供。合作导师可根据在职博士后和联培博士后的工作任务和业绩适当发放科技奖励,发放办法及经费开支根据研究所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联培博士后所在工作站或协作研发中心需向研究所一次性缴纳培养费4万元/人(2万元/人年)。如申请延期且审批通过,则应按2万元/年提供延期培养费。联培博士后的培养费,60%为流动站合作导师指导费,40%纳入研究所博士后管理日常运转经费。

  第二十九条 博士后经费(包括但不限于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各类项目经费、湖南省博士后日常资助经费等)由所博管办和财务处共同管理,单设账户,专款专用,经费的使用和支出应符合国家、湖南省等相关管理规定。

  各类博士后经费仅限于博士后本人在站期间使用,出站后各类经费停止使用,结余经费收回。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等各类项目的结余经费按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条例相关规定办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所博管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中国科学院亚热带农业生态研究所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细则(修订)》(科亚农发人字〔2020〕2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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