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中国科学院亚热带农业生态研究所(以下简称亚热带生态所)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中国科学院院属单位信息公开公示工作管理办法》(科发办字〔2024〕9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亚热带生态所信息公开公示工作的总体要求是:按照“公正、合法、规范、高效”的原则,坚持依法公开、公示,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提升研究所工作透明度,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公示制度,强化权力制约和长效监督机制,确保信息公开公示工作有序推进。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公开,是指亚热带生态所依照法律法规主动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向社会公众公开或依申请向特定的个人或组织公开。

亚热带生态所信息内部公开公示是指研究所依据法律法规及院相关规定,针对行使与职工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权、审批权、用人权等过程中产生的信息进行内部公开和内部公示。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亚热带生态所主要负责人是信息公开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所领导是直接责任人。

第五条  综合办公室是信息公开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信息公开的日常协调和组织实施,具体包括:

(一)制定信息公开工作的相关制度,明确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信息的事项范围;

(二)编制并及时更新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目录和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三)建立完善的信息公开申请渠道,组织协调科研、支撑和管理等部门(以下简称各部门)对相关信息的提供、审查、报送等;

(四)督促、检查信息公开工作部署的落实情况,推动信息公开工作规范运行;

(五)接受并处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

(六)完成与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工作等。

第六条  各部门负责本部门业务活动中产生的信息公开工作,具体包括主动公开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信息,并配合综合办公室做好相关信息的提供与审查工作,确保信息及时、准确、完整地公开。

第三章  信息公开

第七条  亚热带生态所信息公开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三种类型。

(一)主动公开信息的事项范围包括:研究所简介和领导姓名、机构设置等组织机构情况;科学研究、科技基础设施、成果转化、发展规划、财政经费、党建群团、国际合作等相关可公开的规章制度、文件及政策信息;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规章制度等信息;法律法规等规定应当公开的信息。

(二)依申请公开可提供的信息事项范围包括: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可以公开的但未主动公开的信息。可不予提供的信息事项范围包括:不属于亚热带生态所业务范围的信息或该信息不存在;与申请人自身无直接关系的信息;对已提供的信息进行重复申请的信息;属于中国科学院不予公开事项范围的信息。

(三)不予公开信息的事项范围包括: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信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信息;涉及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公开后会对权利人或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信息;正在调查、讨论、审议、处理过程中的信息;内部管理等相关信息。

第八条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根据实际情况由信息产生部门或综合办公室采取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予以公开:研究所和各部门网站;新闻发布会和其他相关会议;研究所和各部门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平台;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资料查阅室等设施、场所;研究所有关宣传资料;其他便于公众获取信息的形式。

第九条  各部门应保证所公开信息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在主动公开信息形成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已公开的信息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信息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更新有关信息。

对于依申请公开的信息,由综合办公室统一受理,各部门须密切配合完成相关信息的提供、审查、报送等。对于申请内容明确、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须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应当告知申请人并作出说明,延长答复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第十条  除主动公开信息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采用邮寄信函、发送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亚热带生态所申请获取有关信息:

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应填写《中国科学院亚热带农业生态研究所信息公开申请表》(见附件)。提交申请时,应同时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或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扫描件。

(一)网络申请

申请人根据自身情况在线申请或者电子邮件申请。

在线申请:在线填写法人/组织申请表或在线填写公民申请表。

电子邮件申请:下载并填写公民或法人/其他组织申请表,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亚热带生态所信息公开申请接收电子邮箱(zongheban@isa.ac.cn)。

(二)书面申请

申请人可通过信函、传真方式提出申请。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信息公开申请”字样。信函、传真到达亚热带生态所综合办公室的时间为申请时间。一张申请表只能申请一件信息,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尽、明确。

第十一条  对信息公开申请,依下列情况予以处理:

(一)所申请信息属于应公开且已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所申请信息属于应公开信息,但尚未公开的,转请有关部门向申请人提供相应信息,并督促有关部门及时公开有关信息;

(三)所申请信息不属于研究所业务范围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的公开单位的,告知申请人该单位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告知申请人做出更改、补充;

(五)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六)所申请信息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不予提供。决定不予提供信息时,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有关部门应当以书面形式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同意公开的,可以公开;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第三方在要求期限内未作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公开。但是,有关部门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商请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第八条所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本单位提供的相关信息不准确的,有权要求予以更正。本单位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单位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十四条  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对依申请公开的信息不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依申请公开的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尽量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  处理信息公开申请所需的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原则上在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日常办公经费中安排;因数额较大无法安排而确需收费的,执行国家相关主管部门制定的规定、标准和程序,不得收取其他费用,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信息。申请公开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可以减免其相关费用。

第四章  信息内部公开公示

第十六条  亚热带生态所信息内部公开公示分为内部公开和内部公示两种类型。

内部公开指研究所面向全体干部职工公开经民主决策后的决定,使干部职工及时了解和掌握重大决策事前事中事后全流程情况,维护干部职工合法权益。

内部公示指研究所依据法律法规及内部管理规定,在重大决策、重要风险环节、职工普遍关心事项等内部信息决策和决定前,面向全体干部职工公示相关信息,接受干部职工的审议和监督。

第十七条  通过内部公示的方式向干部职工公布相关情况以听取不同意见的,公示期限应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  内部公示期间,如有干部职工对公示内容有意见,可以反映具体情况。相关部门应当在收到干部职工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必要时须经党委会或所务会研究决定。财务公开相关事项参照《中国科学院亚热带农业生态研究所财务公开实施细则(修订)》(科亚农发财字〔2024〕3号)执行。

第十九条  内部公开公示的信息仅供研究所内部使用,具体事项范围包括:

(一)重大决策类:研究所发展方向、重大决策等情况,重要干部任免情况,重大建设项目的审批实施情况,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问题等;

(二)人事教育类:各类各级岗位设置、竞聘条件及岗位聘用结果,职工考评办法及考核情况等;

(三)资产财务类:大额资金使用等决策情况,单位年度经济运行和财务收支情况,政府采购及招投标情况,大型设备及大宗耗材采购情况,关联业务情况,对外出租房屋情况,审计等发现问题整改情况,各类日常财务报销事项等,具体可参照《中国科学院亚热带农业生态研究所财务公开实施细则(修订)》(科亚农发财字〔2024〕3号);

(四)综合管理类:园区建设情况,基建工程项目有关招投标等情况,党风廉政建设等相关情况,党支部、群团组织等有关情况;

(五)制度监督类:规章制度制定、执行、监督、检查情况,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职工意见反馈及整改情况等;

(六)其他:按国家及院、研究所规章制度要求公开公示的相关内容;经党委会或所务会研究决定可以公开公示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条  信息内部公开公示方式主要为研究所内网和ARP专栏,根据实际情况还可采取以下方式:职工代表大会、部门联席会、年度工作会、工作通报会等;会议纪要、会议通报、专项情况说明等;听证会、咨询会、座谈会等;宣传栏、公告栏、内部刊物等。听取意见的方式还包括意见箱、领导电子信箱、监督电话等。

第五章  监督与保障

第二十一条  在亚热带生态所网站“信息公开”栏目集中发布主动公开的信息,加强信息公开公示的信息化平台建设并进行定期维护。

第二十二条  按照“谁公开、谁审查,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严格落实信息公开公示审查程序和责任。如发现有不真实、不完整、不准确的信息,应当及时发布准确信息予以澄清。

第二十三条  在公开公示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公示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二十四条  监督与审计室负责对信息公开公示工作中涉及违规违纪违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及时更新信息公开公示指南、信息公开公示目录,于每年3月31日前公布上一年度信息公开工作报告。定期开展自查和评估,发挥好财会监督、审计监督、巡视监督、纪律监督、保密监督等作用,统筹衔接、协同配合,构建务实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本办法未涉及的信息公开公示工作相关要求,参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中国科学院亚热带农业生态研究所科学传播工作管理办法(修订)》(科亚农发办字〔2020〕19号)文件关于信息公开工作的规定内容同时失效。